民诉处分原则-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原则

民诉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

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处分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作用,这样的定位是符合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性的。按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根据处分原则的这一要求,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以及方式都有具体规定,比如起诉制度、上诉制度、撤诉制度等。

原则表现方面

处分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二、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判;

三、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放弃和追加诉讼请求;

四、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必要性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这一公理性原则,而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特性又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特性,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过程,实体法领域中的公理性原则也必然要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得到具体体现和延伸,没有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民事主体对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支配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民事诉讼法上有确立处分权原则的必要。

我国相关问题

由于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以及诉讼实务都非常强调国家干预,并将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特色之一,以至于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没有充分贯彻处分原则,使当事人的处分权未能得到足够的尊重,在强调国家干预的借口下过度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如撤诉需要得到法院的同意等。虽然处分原则有例外,但我国对当事人处分的限制相对于国外而言是扩大化的,大大影响了处分原则作为原则指导和规范整个民事诉讼和体制的问题,导致法院失去中立性。

处分审判关系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一、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二、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三、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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