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02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规划一般有七线,其中“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2 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 月一日起施行。

法律性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属办法地位,办法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青岛市

前言

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地绿线划定,确保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有效管理、不被侵占,加强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全面发挥绿地作用,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由青岛市园林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文栋、冯宜冰、李衍良、边光、邸林晓、孙杰。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岛市城市绿线划定规范的定义、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线的调整。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青岛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的划定。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H 5002-1994 地籍测量规范

CJJ 48-1992 公园设计规范

CJJ/T 97-2003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2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

3.3

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本规范划定生产绿地绿线的范围仅限于国有性质的生产绿地。

3.4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3.5 附属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3.6

其他绿地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3.7

城市总体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8

分区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布局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9

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10

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城市绿线划定

4.1 城市绿线划定的组织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现状绿地组织划定本市的城市绿线。并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政府审批后一年内完成绿线的划定工作。

4.2 城市绿线的划定深度

4.2.1 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对城市绿线做相应深度的划定。

4.2.2 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阶段的城市绿线应该能够确定绿地的性质、种类、位置和规模,通常以文字表述和表格的形式体现。对面积较大的公园绿地,规划应在图纸上明确绿线划定的位置,并在文字中对其位置和面积作详细说明。

4.2.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绿线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规划控制体系采用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性内容含绿线控制坐标、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控制线、车行出入口方位,绿地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指导性内容含设计风格、种植方式、设施设置情况、公园步行出入口方位,绿地在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编制的技术控制指标和规定应合理、务实、可行,指导性和操作性强,符合本市的特点和承受能力,可结合青岛市的新、旧城区和建设的近、远期分别制定不同的标准。

4.2.4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绿线是城市绿线划定的实施线,应明确绿地规划指标、绿化配置原则和方案,绿地界线和各控制点坐标。应能够直接指导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绿线的划定。

4.3 地形图要求

4.3.1 地形图应满足现势要求。

4.3.2 选取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应不小于在绿地绿线外50m范围;选取1:2000比例尺地形图应不小于在绿地绿线外100m范围;选取1:5000比例尺地形图应不小于在绿地绿线外150m范围;选取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应不小于在绿地绿线外200m范围。如果绿地外毗邻道路,则应在道路外第一排建筑物处截取。特殊地段地形图应视现场情况而定,地形图应能清晰表达绿地的空间关系。

4.3.3 地形图比例按表1的规定选取。(根据绿地边界复杂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地形图比例。例如空旷的狭长地带绿地可选取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居民区绿地可选取1:500比例尺地形图等)。

表1

4.3.4 电子版地形图应为矢量(dwg)格式文件。

4.3.5 坐标系选用青岛市统一的坐标系。

4.4 现状调查要求

4.4.1 对绿线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分类进行调查,并标明其位置和范围。

4.4.2 对影响绿线划定的土地使用情况,应进行地籍调查,并明确其位置和范围。

4.5 城市绿线的划定方法

4.5.1 城市绿线的划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4.5.2 城市绿线的定位可用坐标法、地形地物法等。

4.5.3 绿线图的编号方法按CH 5002-1994中5.2.2的编号原则编制。

4.5.4 城市绿线的划定应根据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现状绿地界定各类绿地的绿线,并对绿地内的构筑物逐一核实其合法性。

4.5.5 新建绿地

4.5.5.1 新建公园绿地

新建公园绿地的绿线划定应符合CJJ 48-1992的规定。公园占地规模应符合表2的规定,并注明四至边界。公园绿地内的建筑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标准,并划定控制线。

表2

4.5.5.2 新建生产绿地

划拨土地的苗圃应划入城市绿线内,绿线以四至边界为依据,结合地籍线划定。

4.5.5.3 新建防护绿地

4.5.5.3.1 市政设施绿地中的城市高压走廊的绿线划定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4.5.5.3.2 青岛市生态间隔区的具体范围、坐标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测绘资料为准。

4.5.5.4 新建附属绿地

4.5.5.4.1 新建附属绿地的绿线划定应符合《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绿地率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的验收划定绿线。

4.5.5.4.2 城市内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4.6 城市绿线的分级

4.6.1 城市绿线分二级进行划定

——一级绿线包含青岛市的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市内山头绿地、生态间隔区、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城市沿海岸带200米规划带;

——二级绿线包含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4.7 城市绿线的划定方案

4.7.1 方案编制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附件,其中文本、图纸应有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4.7.2 城市绿线文本应包括:表达绿线划定目标,对绿线划定依据、原则等规定性要求及绿线四至的文字表格、表述等。

4.7.3 图纸为绿线图,其内容应包括现状土地使用情况、绿线边界、绿地面积、绿线边界的文字说明(以北界、东界、南界、西界的顺序按顺时针方向依次进行说明),两级绿线分别以绿色加粗线、细线表示。

4.7.4 图纸的编绘应符合CJJ/T 97-2003的要求。

4.7.5 纸质文档在上报存档时应叠成A4大小装订,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时应叠成A3大小装订。

4.7.6 附件为基础资料汇编。

4.8 城市绿线的方案审批

4.8.1 对绿线划定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4.8.2 修改完成后报市政府审批。

4.9 城市绿线的界标设置及备案

4.9.1 市政府批准后的绿线方案,应确定绿线坐标及界标设置。测定坐标、埋设界标工作应委托给符合资质要求的测绘单位进行,界标的式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在不影响交通及景观的前提下,混凝土界标的埋设深度可高出地面10cm。

4.9.2 将坐标填表登记造册,填表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9.3 根据实际情况,对界址点埋设界标,必要时可对绿地边界进行围档。

4.9.4 定界完成后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线调整

5.1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根据绿线级别的不同按法定程序报批。

——一级绿线的调整经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国家、省、市的审批权限报批;

——二级绿线的调整经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5.2 按政府审批意见重新调整绿线图。调整后的绿线图中应对照原绿线图标注原绿线边界,并说明和提供政府审批文件和依据,对现场界标和界址点重新设置、存档。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界标类型

界标种类和使用范围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界址点成果表

绿地名称:

编号:面积: (m)

计算:检查: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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