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恒,男,1952年7月出生,广东广州人,汉族,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7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5年10月,广东省高院对李永恒涉嫌受贿一案改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人物履历
1968年11月至1971年5月,广东湛江农垦局徐闻县友好农场知青。
1971年5月至1974年5月,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七师政治部放映员。
1974年5月至1975年10月,广州市财政中专学校学习。
1975年10月至1993年1月,历任广东省税务局科员、副科长、税政二处副处长(正科级)、人事教育处副处长(正科级)、人事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
1993年1月至1994年6月,担任广东省税务局副局长(副厅级)。
1994年6月至1999年2月,担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99年2月至2001年10月,担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1年10月至2011年12月,担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厅级)。
2011年12月至2012年10月,担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13年12月14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永恒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接受组织调查。
开除党籍
2014年6月9日,经中共广东省委批准,中共广东省纪委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原局长李永恒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李永恒在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
李永恒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永恒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广东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原广东省国税局局长李永恒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原广东省国税局局长李永恒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42万元、港币65万元。
开庭审理
2015年1月5日,被控受贿近1000万元人民币,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2015年2月6日,广东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涉嫌受贿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判处李永恒有期徒刑14年,李永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改判
深圳市检察院针对该判决提起了抗诉。该院认为,李永恒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且绝大部分款项系索贿所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院认为,一审量刑不当,于是抗诉到广东省高院。
2015年10月,广东省高院对李永恒涉嫌受贿一案改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