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需要资金时,从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并约定额度、期限和利率,到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农村信用社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贷款特点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农村信用社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即:先种养业,其他农业,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和其他工商业。在自身资金实力可能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归还贷款者,信用社均可以发放贷款支持。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用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对农业发展项目,上述两项比例还可以适当降低。在贷款期限上,可长可短,流动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限,固定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8年为限。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具体内容见“信用社贷款发放与收回”。

4.贷款利率确定灵活。

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即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浮动幅度内,由信用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贷款对象、贷款种类、经济效益大小、期限的长短、信用的好坏确定是否浮动和浮动多少。现行政策规定,信用社各项贷款上浮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60%。

(三)贷款投向的区域性由于信用社是由一定区域内的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因而就决定了服务范围必须保证本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需要,支持本区域内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信贷经营是货币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用社按一定利率、归还期限等条件,将货币资金提供给客户的一种借贷活动,是社会资金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它必须受到本区域内的经济条件、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乃至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从而使信用社贷款资金运动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

信用社在资金有余的情况下,可以以各种形式对本区域外,甚至包括城市贷款或拆借资金。但它毕竟首先保证本区域内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当然,随着商品经济和横向联合经济的发展,信用社信贷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信用社贷款的区域性将会逐渐淡化甚至消失。

贷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

2、在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企业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服从信用社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规范。

二、政策性

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

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三、项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

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贷款的安全性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五、贷款的效益性

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六、企业的诚信度

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和货款的历史。

七、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

1、信用社自身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资金用于发放此笔贷款。每5000万元富余资金最多只能发放1000万元企业贷款。不得用拆借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50%。

3、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4、市州联社、信合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

5、市州联社、信合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

6、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策略措施

当前,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确定了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经济效益相对较低,是目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客观问题。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村信用社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必须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发展取向,追求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步骤之一就是抓好贷款营销工作。

1.开展贷款营销的必要性

营销是市场经济竞争的重要手段。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日益深入,信用社只有加强贷款营销,才能逐步消化历史包袱,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实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近几年,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结算渠道的畅通、服务功能的完善,农村信用社出现了资金富余的现象。但这只是相对的资金过剩,据专家估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未来l5年内全国平均每位农民需要投资约1700元到4900元,如果按8亿农民计算,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将在13600亿元至39200亿元之间。而农村金融市场仍是一个分割的卖方垄断市场,银行在客户选择、贷款定价等方面处于主动地位,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目前我们一些农村信用社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思维定势,整日“等客上门”,不是怕责任追究“惜贷”、 “惧贷”,就是不负责任地“滥贷”、 “乱贷”,缺乏贷款营销理念。现在,各家金融机构都把目光投向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社原有的农村阵地将受到动摇。巩固我们原有的老阵地,不断拓宽新的阵地,扩大优质客户群体,积极地去开展贷款营销,已是形势所迫。

因此,大力开展贷款营销是农村信用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农村信用社员工转变观念的需要。在贷款营销过程中,逐步建立区域服务客户群体,为优质客户提供信贷服务,是农村信用社抢占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信用社在今后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的身份、运营方式和农村金融管理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农民贷款供求矛盾已开始由总量不足向结构失衡转移,并在不同经济身份的农民之间表现出此松彼紧的供求格局,主要表现为农民的经济身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经营性农户已经成为新时期农民的主体;大多数农民的脱贫目标基本实现,开始走向致富的道路,对投资的需求不仅巨大而且迫切。这些都给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 加强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的策略措施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企业,既然是企业,就要走出去营销自己的产品——贷款。搞好贷款营销工作,有利于在经营中取得主动权,农村信用社要适时推出符合实际需要的金融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实现农村信用社良好的经济效益。

2.1 转变经营观念,树立贷款营销理念。

农村信用社首先要改变过去单一的“存款立社”的思想,树立“贷款是信用社发展之源”的思想,信用社只有把资金运用出去,并按时收回,才能产生效益,也只有这样,农户才能拿到资金,满足生产、生活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对资金的需求,最终赢得农户的信任和支持。因而农村信用社要真正树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在实现国家产业政策与本地实际的“结合”上做好文章,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增强贷款营销的科学性、前瞻性、连贯性,减少盲目性、主观性,提高营销效果。要充分认识到信用社与客户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只有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信用社才能有好的效益和发展。要针对客户的成长周期制定营销方案,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取竞争优势。

2.2 建立有效的信贷营销激励机制,调动贷款营销积极性。

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基层社开展贷款营销;要改变过去对贷款只有“终身责任追究”、“零风险”等约束机制的状况,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确定合理的贷款损失率;在加强贷款风险防范的同时,建立适合信贷人员的贷款激励机制,根据其发放贷款的数量、质量和盈利情况等给予适当奖励。

2.3 把贷款营销与提供技术信息结合起来。

主动为农户送知识、送技术,主动与地方党政结合,培植优势产业让农户脱贫致富。使营销贷款达到最佳效果,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4 提高市场分析能力,细分客户市场。

一是面对庞大纷繁的资源市场,农村信用社员工特别是信贷人员只有深入市场,调查分析市场,进行辖区经济环境分析、竞争对手情况分析、投资渠道流向分析、现有金融产品市场满足程度分析,以及做好市场储源份额的占比测算,才能随时把握市场,及时调整营销策略,拓展视野,层出新招,出奇制胜,巩固并扩大阵地。

二是强化客户经营信息分析工作,提高客户调查(审查)工作的质量。农村信用社要开展广泛调查,深入了解辖区农产的生产生活情况,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状况,依照每户不同的生产模式进行市场细分,把农户的家庭财产、个人信用程度、资金需求数量、需求规律等立卷归档,建立农产资信档案,从中发现优良客户,对其在资金、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的需求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其发展壮大。

2.5 优化营销环境,搭建贷款营销平台。

农村信用社应采取多种措施改善营销环境,搭建贷款营销平台,优化贷款营销环境。

一是建立营销贷款信息中心。对城乡需要贷款的个体户、民营经济户,以及有经济来源、经营实力强的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掌握其基本情况,并装订成册分发给相应地区的营销职工,作为营销的重点扶持对象,使营销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借款户贷款成本。规定信用社对营销贷款的审批期限,以克服层层压贷的现象,协调争取各部门对贷款登记收费的各种优惠政策,促进贷款营销的迅速增长。

2.6 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信用社的良好形象。

农村信用社要把营销贷款的对象、额度、期限、利率、保证方式、贷款程序等宣传出去,让信用社的贷款业务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了解信用社贷款。

2.7 不断提升贷款营销的层次。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如建立客户资料库,经常开展市场调查和回访,及时掌握客户贷款需求,不断提高营销服务质量;要合理定位市场,大力扶持技术含量高、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有信誉的民营企业和项目;要根据各类客户的不同需求,加大金融创新力度,设计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满足客户的需求,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

2.8 普及市场营销知识,提高员工贷款营销能力。

定期组织涵盖金融改革、竞争环境、市场经济、经营策略、最新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金融政策等最新知识的培训和学习,以提高全员的综合营销素质,从而让农村信用社员工尤其是信贷人员懂得如何正确地把银行货币这一特殊商品推销给客户,在贷款营销中发展优质客户,择优抢夺优势贷款项目,培植新的效益增长点,在支持新农村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经营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盈利。

贷款营销的目的是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营目标。这就要求贷款营销要始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行,既要提高市场份额,又要确保资产质量;既要获取竞争优势,又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讲求质量和效益是提高竞争力的核心。

贷款区别

农村信用社贷款与民间借贷虽然都是借贷行为,但本质上是不一样的,最根本的区别是,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借款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民间借款就不一样了,法律对民间借贷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比如民间借贷的利率,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就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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