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义(湖北武汉黑老大)

张成义,绰号“三弟”,湖北武汉黑老大。出生于1957年,1991年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刑20年。

1997年6月7日,保外就医的张成义在武昌区一家洗脚城被仇家持枪打残双腿,落下残疾。随后,张成义怀疑自己的双腿是被另一黑帮头目潘某及其手下打伤致残,遂生报复之心。他为了打击潘某的势力,纠集了手下陈忠桥、周启鸿等数十人,开始扩大势力范围和影响,1998年起,张成义指挥组织向地下赌博行业渗透,谋取非法利益,并以武力逐步控制了武汉各大赌场,强行占股参股、抽头吃红,通过非法手段牟利1140余万元。

2003年初,张成义向手下李军承诺五十万元人民币酬金谋杀仇家。然而事后张成义未兑现对李军的承诺,随后在2005年九月九日凌晨,李军联合张成义对手潘某骗张成义至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附近将张成义枪杀。

人物事件

早年经历

张成义出生于武汉,从少年时代开始便混迹于武昌一带,当地的许多赌场都在他的势力范围之下,张成义则从中收取保护费。1991年张成义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刑20年。1997年6月7日,张成义保外就医期间,在武昌一家洗脚城内被人持枪打残双腿,后在公安机关询问期间潜逃。此后,张成义怀疑自己的双腿是被另一黑帮头目潘某及其手下打伤致残,遂生报复之心。他纠集了手下陈忠桥、周启鸿等数十人,有组织地策划和实施了枪杀案,狡猾的张成义一直躲在背后指挥行动。

组织犯罪

为了打击潘某的势力,张成义勾结李光辉并吸纳了李军及其手下孙军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购买运输军用枪支,购买车辆。张成义对先后吸纳的人员,分别实行“开发工资奖金”和“一案一酬”两种管理模式,相互独立,互不干扰,并以集中住宿、组织旅游、发放工资、到劳动场所看望组织成员等方式,对团伙成员予以控制、指挥。与此同时,张成义以自己双腿被打残拒绝与警方配合为样板,逐步向其成员灌输“黑道文化”,并不断强化自己组织者、领导者地位,还制定了对参与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手下予以重奖、绝对服从“黑老大”的组织纪律。

由张成义直接控制指挥,“老班子”成员以陈忠桥、周启鸿等为骨干;“新班子”成员以李军、李光辉、孙军为骨干,李军等人为枪手;王武斌等人负责开车,协助故意杀人、绑架等犯罪活动;刘非等人实施故意伤害和绑架等犯罪活动;郑金喜等人负责现场指认和接应;梅腊运等人为组织提供枪支;李建等人负责“营救”服刑的组织成员和参与组织犯罪;宋胜强为张成义的“生活秘书”。

开设赌场

张成义组织、指使被告人陈忠桥、刘非及陈汉军等骨干及成员,在本市汉阳区以童显文和何做华等人为主开设的赌场、在武昌区、洪山区以黄少甫和魏家春等人为主开设的赌场、在汉口以蔡大明等人为主开设的赌场、在缅甸姐告以张宝华为主开设的赌场,利用参赌人员害怕报复的心理,采取组织客源、强行占股参股、抽头吃红等手段,牟取暴利。同时插手赌场纠纷,为赌场提供保护。张成义领导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利用强势地位“洗码”,以暴力为后盾收取“保护费”。同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通过杀人获取巨额报酬。

犯罪经历

从1998年起,张成义为进一步铲除自己的对手潘某及其同伙,同时也扩大势力范围和影响,张成义开始指挥组织向地下赌博行业渗透,谋取非法利益,并以武力逐步控制了武汉各大赌场,强行占股参股、抽头吃红,通过非法手段牟利1140余万元,所获的利益主要用于支撑该组织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增强犯罪实力。

1998年2月9日晚,张成义得知黄成荣在武昌横街沈某家赌博,遂指使周启鸿等人枪杀黄成荣。次日凌晨,周启鸿带领一帮兄弟携带五支连发猎枪冲入沈家,向黄成荣连发数枪致其毙命。

1998年9月中旬,张成义指使胡少国等人,持五连发猎枪闯入潘某妻子金某妹妹家中,持枪威逼,将金某绑至武昌区五泰闸一门面房内,向其家人索要1000万元未果。次日,张成义指使他人将金某转移至汉口水厂一私房内看押,后将其放回。

1998年10月,张成义指使余瑞涛等人携带猎枪、钉锤准备伤害与潘某关系密切的邹望生。同年10月9日,余瑞涛等人在汉阳区十里铺一发廊门前将邹望生挟持到一辆出租车上,接着又转移到一辆白色面包车上。在面包车厢内,由刘非持枪威逼,余瑞涛等人持匕首刺邹望生的双眼,用铁锥猛击邹的双腿关节骨致其重伤,后将邹望生丢弃于汉阳动物园旁。

2001年5月20日,张成义的手下在汉口建设大道附近商场等地,认准了吕建润的相貌。5月20日21时许,张成义、陈忠桥等人得知吕建润在建设大道一家酒店吃饭的消息,遂携带四支五连发猎枪,朝吕建润的头部、背部、左大腿及面部连开四枪,致使吕建润因严重颅脑损伤及心肺破裂致大失血而死亡,后驾车逃离现场。

2003年初,张成义向手下李军承诺五十万元人民币酬金谋杀仇家。同年4月11日晚,李军得知穆仁刚正在一家机械化公司宿舍内赌博,即安排孙军及同伙邢国斌携带两支五连发猎枪赶至现场,由邢国斌持枪掩护,孙军对穆仁刚背后连开3枪致其死亡,2名凶手在李军的接应下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

2004年4月至5月初,李军、孙军多次在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附近茶庄、迪吧等地对熊利军进行辨认、跟踪。同年6月12日21时许,李军到卓刀泉中学门口与孙军等人会合后,安排孙军进入宿舍楼实施枪杀,23时许,孙军在卓刀泉中学宿舍趁熊利军走出楼道之机,朝熊利军头部、后背、左上臂连开三枪,致使熊利军因颅脑及腹部损伤而死亡。其后,孙军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

被手下枪杀

由于张成义未兑现当初对李军的承诺,张成义手下李军便暗起杀心联合张成义对手潘某,要价一千万元人民币将张成义枪杀。2005年9月9日凌晨,李军将张成义骗至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附近见面后,持枪朝张成义头部连开四枪,致其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后,李军、李光辉等人先后两次从潘某处获款七百万元。

团伙覆灭

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局在侦查张成义被枪杀案时,发现李军有重大嫌疑。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李军被抓获。随后,李光辉等人落网。二00六年三月,警方又一举将陈忠桥等人抓获。至此,李军、李光辉黑社会团伙成员几乎全部被捕,收缴枪支十余支,追缴赃款七百余万元。

部分犯罪档案

故意杀人(枪杀4人)

1998年,张成义双腿被人持枪致残,同年2月10日,指使周启鸿等人持猎枪杀死黄成荣。2001年,张成义为报复潘某及其同伙,同年5月21日,指使陈忠桥、余瑞涛等人枪杀吕建润。003年初,张成义继续预谋枪杀参与迫害自己的穆仁刚,并同意支付50万元酬金。李光辉遂与李军、孙军等人联系。当年4月11日,李军得知穆仁刚正在一家机械化公司宿舍内赌博,即安排孙军及同伙邢国斌携带两支五连发猎枪赶至现场,由邢国斌持枪掩护,孙军对穆仁刚背后连开3枪致其死亡,2名凶手在李军的接应下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事后,李军从张成义处获取酬金37万元。2004年3月,李军受他人雇佣预谋杀死熊利军。

故意伤害

1998年10月,张成义为报复潘某,指使余瑞涛等人携带猎枪、铁锤准备伤害与潘关系密切的邹望生。同年10月9日晚,余瑞涛等人持匕首刺邹望生的双眼,用铁锤敲击邹的双腿关节骨致其重伤。

绑架

1998年9月中旬,张成义为报复潘某,指使胡少国及宋幼华等人,持五连发猎枪闯入潘某的妻子金喜玲妹妹家中,持枪绑架金喜玲。张成义勒索1000万元未果,后将其放回。

非法持有枪支,买卖、运输枪支

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间,孙军受李军指使到广西买了3支“马卡洛夫”手枪,张成义就死在其中一把枪下。

造成影响

盘踞武汉的黑老大张成义,为了控制武汉各大赌场,除掉对手,勾结李光辉并吸纳李军及其手下孙军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购买运输军用枪支,购买车辆。对成员分别实行“发放工资、奖金”和“一案一酬”两种管理模式,并以集中住宿、组织旅游、发放工资等方式,对团伙成员予以控制、指挥。还制定了对参与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手下予以重奖、绝对服从“黑老大”的组织纪律。该组织成员李军等人在1998年二月至2004年六月期间,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杀人、绑架、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和赌博、控制布匹运输批发 、建筑工地开发“吃黑”等重大恶性案件二十余起,枪杀五人,另致一人重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四宗罪

故意伤害罪

1998年10月,张成义为报复潘某,指使余瑞涛等人携带猎枪、钉锤准备伤害与潘某关系密切的邹望生。同年10月9日18时许,余瑞涛等在汉阳区十里铺一发廊门前将邹望生挟持到一辆出租车上,接着又转移到由王武斌驾驶的一辆白色面包车上。在面包车厢内,由刘非持枪威逼,余瑞涛等人持匕首刺邹望生的双眼,用铁锥击邹的双腿关节骨致其重伤,后将邹望生丢弃于汉阳动物园旁。

绑架罪

1998年9月中旬,张成义为报复潘某,指使胡少国等人,持五连发猎枪闯入武昌区中华路潘某的妻子金某妹妹家中,持枪威逼,将金某绑至武昌区五泰闸一门面房内,后由吴俊驾驶一辆三菱吉普车将金某转移,并向其家人索要人民币1000万元未果。次日,张成义又指使周启鸿等人将金某转移至汉口水厂一私房内看押,后将其放回。

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6年2月,宋胜强在清理张成义所住房间时发现一支手枪和七发子弹,后将该枪弹送给被告人周启鸿予以私藏。同年3月,王武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周启鸿因担心其藏匿枪弹的事情败露,遂将上述枪弹交给宋胜强,要宋胜强上交公安机关。宋胜强于同年3月21日将枪弹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枪为美国柯尔特式手枪,有杀伤力。

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

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间,孙军受李军指使到广西凭祥、南宁,从苏建文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先后购买了“马卡洛夫”牌手枪三支,并驾驶一辆标致牌小轿车将上述枪支运回武汉。其中一支马卡洛夫牌手枪被孙军用于杀死熊利军,另两支马卡洛夫手枪中的一支被李军用于杀死张成义。

关联人物

参考资料

判决结果

2007年8月17日,李军团伙涉黑案在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对22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该团伙5名骨干成员中,李军、孙军、陈中桥3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17名涉案人员中,有16人分别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军提出其与张成义是雇佣关系,未参加张成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孙军、熊良平、梅腊运等“新班子”成员提出其不知道张成义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未参加张成义领导的犯罪活动,与李军是雇佣关系,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忠桥提出其只参加了张成义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部分犯罪活动,不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骨干成员。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除对被告人黄智成量刑过重外,对其他被告人量刑适当。依法判决驳回李军、孙军、陈忠桥等人的上诉,改判黄智成有期徒刑三年。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李军、孙军、陈忠桥死刑。

有律师称,这是武汉2007年最大的一起打黑案,对于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进行打击,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李军等人持枪故意杀人,并参与和控制武汉地下赌场,对人实施打击报复,应该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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