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截至2016年12月16日,共有5700万中国军队人员退出现役,并以每年几十万的速度递增。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退役军人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2018年8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2020年1月1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2020年6月18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18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6月22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从2020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历史沿革

政策支持

1929年,鄂西苏区政府颁布了《优待红军家属及抚恤伤亡实施条例》,该条例对红军家属的优待和伤亡士兵的抚恤做出了具体规定。1930年,闽西苏区政府也颁布了《优待红军士兵条例》,该条例主要对红军士兵的优待政策进行了规定。1931年9月,鄂豫皖特区政府又颁布了《红军战士伤亡抚恤条例》,该条例对红军战士伤亡的抚恤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三个关于红军战士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规定。。

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抗日军人退伍及安置暂行办法》,这是党史中记载较早的关于军人退役方面的政策文件。

1945年4月,党的七大把“加强优待抗属,抚恤伤亡,安置残废军人及退伍军人的工作”列入党的军事问题决议。

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成立,标志着退役军人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截至2018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成立了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市、县以下机构也已组建完成,部分省份更是成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机构,形成了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

在2018年8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与其他12个军地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强调,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不仅对实现退役军人自身的价值至关重要,同时也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是2020年中国人大网公布的法规草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审议。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中央军委日前印发《士兵退役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士兵制度改革转换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法规,均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法律保障

2018年3月13日,国务委员王勇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出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指出,此举旨在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优化和提升国家对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和优待,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归属感。为此,将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整合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的相关职责。

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成立,全国31个省(区、市)都成立了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市、县以下机构也已组建完成,部分省份更是成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机构,形成了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为退役军人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在2020年6月18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被提交给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查。这份草案总共包含了十个章节和七十七条内容,涵盖了诸如退役军人的交接安置、教育训练、就业创新、抚恤优待和表彰等各个方面。这部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对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关注和重视,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要让军人成为一个被整个社会尊重和敬仰的职业。

2020年6月22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移交接收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应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将退役军人移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向他们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该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其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军队在退役军人离队时,应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同时,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予以协助。

在移交接收过程中,如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如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他问题的处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原所在部队应给予配合。若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转隶、合并的,应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退役安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积极开展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确保任务的完成。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承担起接收和安置退役军人的责任,而退役军人也应当自觉接受安置。

退役军官的安置

退役军官可选择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政府安置的,政府保障其待遇,并提供社会服务管理。以转业安置的,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及服役期间的贡献等安排工作岗位。服役满规定年限的,按月领取退役金。选择复员安置的,领取复员费。

退役军士的安置

退役军士可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逐月领取退役金。服役不满规定年限,自主就业,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安排工作,根据服役期间贡献、专长安排岗位。退休方式安置,政府保障其待遇,做好服务管理。供养方式安置,国家终身供养。

退役义务兵的安置

退役义务兵可选择自主就业、安排工作或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选择安排工作的,政府根据其在军队的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岗位。选择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终身供养。

就业创业

教育培训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以提升就业质量为重点,紧密结合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个性化、精细化、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国家将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以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

就业创业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促进就业

在《人民日报》2021年1月19日发表的《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一文中,“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部分特别强调了针对退役军人就业工作的要求。文章指出,要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实施优惠扶持政策,强化针对性就业创业服务,稳定和拓宽就业渠道;同时,还要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效性,给予政策支持,提升退役军人的就业能力。这些措施旨在帮助退役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高质量的就业。

学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高校可通过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可享受加分照顾及优先录取。现役军人入伍前已录取或正在高校就读,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可入学或复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专科生参军并完成学业后,可免试读普通本科或成人本科。立功且符合报考条件,可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就读中职学校,经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享受生活费补助。

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完善退役前的教育培训,部队可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有关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在保证军事任务完成的前提下,部队可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并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同时,法律还明确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也要求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技术技能水平。同时落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策,推动地方院校与军队院校有效对接,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军事人才培养开放,建立军地网络教育资源共享机制。

创业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建设或与社会共建孵化基地和创业园,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建退役军人专属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提供经营场地、融资等优惠。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褒扬激励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在接收退役军人时,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举行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并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服务管理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以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包括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等,积极与退役军人保持联系和沟通,致力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优待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根据服现役期间的贡献和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提高优待标准。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的服现役年限将与入伍前和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试用期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如果退伍义务兵原是城镇户口,并且在服役前没有参加过工作,那么国家会统一分配工作,并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妥善安排退伍兵的工作,而不能进行双向选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与退伍兵约定试用期。

工龄

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和是否需要试用期问题,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议字34号的有关规定,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都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优先优待

退役军人享受优先医疗服务 ,在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四优先”服务。医疗机构做好退役军人优先标识张贴悬挂工作,并将相关政策纳入医院院务公开内容,在挂号、收费、住院、取药等窗口和其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退役军人在市民大厅等公共服务领域为广大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驻市民大厅各单位、窗口要制定提供优先服务具体措施,优化相关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缩减办理环节,形成优先服务长效机制,确保退役军人优先优待服务政策落到实处。

暂行规定

2022年3月,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中央军委日前印发《军士暂行条例》、《义务兵暂行条例》,以及《军士职业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士兵退役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士兵制度改革转换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法规,均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医疗救助

在2023年的5月,以解决退役军人群体中因家人疾病或入院而产生的高昂医疗费用为主要目标,“退役军人医疗救助项目”在北京正式启动,这是一项由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以及中国人寿等多方机构联合推动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另一个被称为“退役军人家庭全年医疗费用保险卡”的保障措施也同步推出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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