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资金往来(清算资金往来)

清算资金往来是指用于不同行之间清算的资金,如用于票据或同行款项划拨的准备金(在人行开户),各行之间的清算代理资金等。

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资金往来单位,分别“同城票据清算”、“信用卡清算”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同城票据清算业务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提出借方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生退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过退票时间未发生退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提出贷方凭证,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退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提入借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误提他行凭证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提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提入贷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误提他行票据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票或再提出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提出凭证和提入凭证计算轧差后为应收差额的,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应付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发生的其他清算业务,收到的清算资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划付清算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收的清算资金;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的清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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