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龙-广州黑帮头目

周广龙,男,出生于黑龙江省。广州黑帮头目。家庭条件十分贫困。因而他在十几岁便跟着同乡南下广州,可文化程度不高,他所能从事的营生十分有限。

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柳述清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人物经历

周广龙最初是以火车站搬运行李包发家的,早期他也曾勤勤恳恳工作,看到出现的乘客,总是积极热心拉客,虽然赚的钱不多,好在勤奋友好,很多乘客也愿意让他服务。

但一次突如其来的遭遇,让他彻底转变了思想,逐渐走上了偏路。周广龙看到别人什么也不干,也能从别人手里收到钱,觉得不甘心,在欲望的怂恿下,好逸恶劳的他也走上了这条违法犯罪的不归路。但不同于一般的小混混,周广龙在激烈的争抢客源、货源的过程中,为了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开始有意识地拉拢一批小弟,跟别人争地盘、斗殴、强行拉客、强占搬运市场,久而久之形成了以他为首的黑恶势力组织。

人物事件

广州黑社会第一案重审后宣判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温建敏 实习生 邓灵 通讯员 邬耀广 杨晓梅) “黑老大”周广龙仍然难逃一死!备受社会关注的广州头号“黑社会”案发回重审后,昨日有了结果。周广龙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柳述清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邹立杰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1名被告人分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

来自黑龙江省的周广龙)原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以拉行李包为生,后来在火车站强收保护费起家。在激烈的争抢客源、货源的过程中,周广龙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有意识地拉拢一帮人,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与人争地盘、斗殴、强行拉客,强占搬运市场。其后,以周广龙为首的犯罪集团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随着其“势力”的壮大,该组织发展到以暴力手段垄断货运路线。

从2000年2月开始,周广龙见芳村区鲜花货运市场利润可观,又以暴力、威胁手段对岭南花卉市场的鲜花货运业务进行垄断经营,从中收取保护费获利。

在垄断过程中,周广龙等人对在岭南花卉市场做鲜花货运的符××、肖××等人,分别实施恐吓、殴打、泼流酸等一系列手段,强迫他们和自己进行交易,并迫使他们退出经营。致1人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中,花卉市场的杨×华,被硫酸泼中,造成身体二度烧伤,容貌毁坏-重伤,五级伤残。

以周广龙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穷尽心思,设立各种名目,疯狂敛财。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仅周广龙个人的财产就达160余万元,汽车5辆,房屋4套。

2002年8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广龙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黑老大”周广龙身犯五项罪名,被处死刑。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决定。

经过新一轮的审理,广州中院认为,周广龙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昨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广龙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柳述清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被告人分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不等。

案件焦点:无“保护伞”能否认定“黑社会”?

■新快报记者 闻止 林燕

此次广州中院的判决中,认定了周广龙犯罪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是周广龙最终被判死刑的最重要原因。周广龙“犯事”受审之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为“黑社会”必须找到“保护伞”,但周案中已查出为周提供“保护”的只有几个级别很低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保护伞”,能否认定周广龙是“黑社会”?

周广龙等被告的多位辩护人认为,由于周广龙案的“保护伞”未能得到认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周案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后来全国人大虽然对此重新作出解释,认为没有“保护伞”也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司法解释而不应适用人大解释来审理此案。

对此,广州中院认为,全国人大的相关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当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以立法解释为准,立法解释是附属于《刑法》的,本案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问题。因此,根据周广龙案已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等特征,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要件。

案后观察:两犯“翻生” 多人获轻判

■新快报记者 闻止 林燕

号称“广州涉黑第一案”的周广龙案历经三年多的审理后,广州中院昨天作出重审的一审判决,周广龙还是难逃一死,但周案多名被告却不同程度被轻判,其中两主犯还由死刑转为死缓及无期徒刑。

“捡”回命的两主犯分别是第二被告柳述清和第三被告邹立杰,此次判决中,柳因故意伤害罪及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死缓,邹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此前两人双双被判死刑。

另外,第四被告张春秋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20年,第五被告张贵启由15年5个月的徒刑变成14年6个年,共有十余名被告获不同程度减刑。刑期变化最大的是被告马兴彦、刘先进、胡希仁三人,他们的刑期由原来的14年、13年、13年6个月,变成了现在的4年6个月、4年4个月、4年。

对多名被告获轻判的情况,多位参与此案的辩护人表示,这是意料之中的事。多名参与周案辩护的律师称,虽然大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等均未发生变化,但他们认为原审一审量刑畸重。如周广龙的辩护人马克东在原审一审宣判后称,周广龙案中并未出命案,最多也只是将人致残,但最后却出现三名被告被判死刑的情况,可以说是“一残换三命”,明显量刑畸重。另外,部分辩护人认为,周案因为涉及人数多,时间长,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也可能是部分被告获轻判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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