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海禁(清朝海禁)

一般认为,清廷正式全面海禁始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政府统一中国以后,为了防止郑成功抗清力量与内地的抗清力量发生联系,所以实施海禁制度。康熙亲政后,海禁与迁海令在一些地方已有所松动,逐渐“开边展界”,人民回乡复业。清代鸦片战争前(1644-1840年)196年,清初有计28年(1656-1684年)时间近乎全面禁海。与明代相比,清初海禁时间虽然不长却更为严厉,清代官方海外贸易也不多。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年十年间禁大陆人民赴南洋。1757-1840年“一口通商”。

清朝将朝贡与贸易视为两事,各有规则,但不接受自由贸易原则,这与其对当时欧洲商业扩张与殖民扩张并同推进策略的警觉密切相关;所谓“一口通商”是夸张的说法,当时其他海关依然运行。

基本概况

清廷为办铜需要,最初并不禁海,后来为了防止沿海民众通过海上活动接济反清抗清势力,才实行海禁,而且较明代更为严厉,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顺治十八年(1661年),更强行将江、浙、闽、粤、鲁等省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乱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台湾告平,清廷方开海禁,先后于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间设立闽、粤、江、浙四海关,分别管理对外贸易事务,康熙年间的开海,是全方位的开海,不但东西两洋,而且一向严禁的赴日贸易也在开放范围之内,较之明代隆庆年间开始的局部开海范围和作用都要大的多,但是,仅仅过了三十多年,全面开海的政策就开始收缩,面对日益严重的“海寇”活动和西方势力在东亚海域的潜在威胁,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见大臣,提出禁海问题,次年,规定拟定,正式实行禁海,这就是南洋禁海令。南洋禁海虽然并非全面禁海,但对于正在不断发展的中国民间对外贸易力量无疑是严重的打击。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复奏请讨论下,担心闽粤地区因洋禁而引发海患,才同意废除南洋禁海令,随即开放了粤、闽、江、浙四口通商口岸。

清朝政府规定的通商口岸有4个,这4个口岸可以理解为有政府设立海关的口岸。但是,实际上与海外通商的口岸超过100个,只不过政府还没有设立正式的海关而已。乾隆年间(1757年),由于一个英国东印度公司商人对中国进行的渗透(“洪任辉事件”),乾隆宣布撤销宁波、泉州、松江三个海关的对外贸易,只留下广州海关允许西方人贸易。这一规定最多只是给外国商人造成一些不方便而已,并没有影响贸易额。相反,即便只有广州一个口岸,海外贸易额依然大幅上升。而且,只留广州一个海关,主要是针对欧洲商人的来华贸易,对于南洋贸易,并不受此局限。从康熙24年(1685年)到乾隆只留下广州一个口岸的1757年,72年间,到中国贸易的欧、美各国商船有312艘。乾隆关闭三个口岸(被视为闭关锁国的证据)后,从1758年至1838年鸦片战争前夕,80年间,到达广州海关贸易的商船共5107艘,是开放4个口岸年代的16倍。从管理效率来说,4个口岸开放时,每个口岸每年平均只有1艘西方商船靠岸。只留1个广州口岸时,每年平均靠岸64艘西方商船,效率明显大大提高,使海关管理成本大大降低。

海禁起因

清朝海禁政策初期主要是防范郑成功反攻。郑成功等政治势力一直长期依靠海上力量与清朝周旋。据史料记载,一些西方人士曾直接参与明郑与清朝的军事斗争;而郑成功也曾向日本的德川家族请求过援助。因此,自清朝立国以来,就一直厉行闭关政策,只不过在乾隆之前,其主要意图是隔绝大陆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的交往,并防范新的反清力量集聚海上。

康熙时,清朝政府虽然开关与外国贸易,但对外国商船的活动极为注意,对逗留外国的中国人也防范极严。康熙下谕地方官要在沿海各地增设炮台,并指出”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必受其累,国家承平日久,务需安不忘危”。可见康熙对西方殖民主义者始终是存有戒心的。

随着当时海上商业的发展,清朝政府对外贸易的限制也日益严格,清朝的闭关自守,最突出的表现是在乾隆,嘉庆时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殖民者对中国进行渗透,在沿海进行种种非法的活动,尤其在洪任辉事件之后,清廷大为警惕,于是清朝政府传谕外国商人,从这年开始,只准在广州一口通商,不得再往厦门,宁波等地。此外,清朝政府又制定了很多限制外商的禁例,如外商不得在广东省城过冬,外商需听中国行商的管束,外商不得随意奴役中国人,外商不得在广州自由出入等等。同时也加强了对内地商人的限制,设立了保商制度。保商受政府委派,拥有对外贸易的特权,凡外来的一切人员,船只,货物及纳税等事皆由保商担保。

加税也是限制与西洋各国通商的办法之一。清朝政府的关税分船钞,货税两种。除康熙时曾一度减轻税额外,以后各种名目的附加税日益增多。乾隆时,清朝即以加重浙江等地海关税以抵制外商北上。同时,清朝政府还先后颁行了禁止五谷,金银,铜觔,丝斤出洋的种种禁令。

历史沿革

禁海令与迁界令

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不过,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未真正执行,清人根本不知有海禁。甚至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

为了削弱、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顺治十二年(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颁布“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省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然而,海禁实行五年未达到预期效果。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采纳了黄梧的“迁界令”,强令东南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迁界令措施对明郑有一定打击成效。不过使得东南沿海地区田园荒芜、百姓流离失所,其后海盗盛行。

开海与展界令

康熙亲政后,一些地方逐渐“开边展界”,人民回乡复业。康熙七年(1668年),郑氏已退守台湾,广东先行松弛海禁。康熙八年(1669年)允许沿海居民复界。平定三藩之乱的战争即将结束之际,福建总督范承谟、姚启圣,江苏巡抚慕天颜,福建巡抚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祯等先后上疏,要求废除海禁,准民出海贸易。其中以康熙十五年(1676年)慕天颜的《请开海禁疏》最具代表性,由其中所述“今则盛京、直隶、山东之海船固听其行矣,海洲云台之弃地亦许复业矣,香山、澳门之陆路再准贸贩矣”可知此时北方的沿海省份已解除海禁,唯江浙闽粤四省尚在禁列之中,但江苏和广东的部分地区已弛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平定台湾,正式展界。所谓“展界”,就是安排在顺治十八年前后被迁界令强迁的沿海居民复归故土。十一月,康熙帝将吏部侍郎杜臻、内阁学士席柱差往福建、广东主持沿海展界事宜,行前谕曰:“迁移百姓事关紧要,当查明原产给还原主,尔等会同总督巡抚安插,务使兵民得所。”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开海,准许百姓对外贸易,并在“粤东之澳门(一说广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宁波府、江南之云台山”分别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机构。江浙闽粤四大海关总领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关口岸,通常下辖十几至几十个海关口岸。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由于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是禁止南洋贸易,即“南洋海禁”。但此时并未禁止东洋贸易和西洋贸易。

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被迫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

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政府再开南洋海禁。但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同年,由葡萄牙国王第一次直接派遣的使臣始至北京,以往清人称葡萄牙为西洋国,这次称之为博尔都噶尔国,误以为初次入贡,接待十分周到。

雍正七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设支店于广州,经营贸易事务。

一口通商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导致乾隆对西方殖民活动严加警惕,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亦即。但是实际上,当时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许到闽、浙、江海关贸易,特别是闽海关。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庆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从南洋吕宋到厦门贸易。

乾隆谕令“本年来船虽已照上年则例办理,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豫令粤关,传谕该商等知悉。……令行文该国番商,遍谕番商。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这一上谕只是让“外洋红毛等国番船”、“番商”只在广东通商,不得再赴浙江等地,而不是一些资料中所说的关闭江、浙、闽三海关,更不是“广州一口通商”。

乾隆二十四年,受到“洪任辉事件”影响,清廷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而制定专门《防范外夷规条》,共有五项,故又称之为《防夷五事》,主要包括:禁制外国人雇人传达信息;外国妇女被严禁来华;严禁在华外商在广州过冬;禁止借外夷的资本及聘请汉人役使;及外商到广州后由寓居行商管来检查。

乾隆四十一年谕旨:“朝鲜、安南、琉球、日本、南洋及东洋、西洋诸国,凡沿边沿海等省份夷商贸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该将军督抚等并当体朕此意,实心筹办。遇有交涉词讼之事,断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

洪任辉事件

乾隆即位后,在对外贸易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先祖的政策。18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开始工业革命,其海外贸易日益扩张。特别是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西方商人,一直强烈渴望寻找机会打开中国市场。当时,在中国沿海的4个通商港口,前来进行贸易与投机的洋商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南洋一带也经常发生涉及华人的事端,这些情况很快引起了清朝政府的警觉和反感。

乾隆五年(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南洋的爪哇大肆屠杀华侨,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红溪惨案”。消息传来后,举国震惊。同时,澳门等外国人聚集的地方也经常有洋人犯案。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商人为了填补对华贸易产生的巨额逆差,不断派船到宁波、定海一带活动,企图就近购买丝、茶。巧合的是,乾隆皇帝十分热衷于到江南一带巡游。据说当乾隆第二次南巡到苏州时,从地方官那里了解到,每年仅苏州一个港口就有一千多条船出海贸易,其中竟有几百条船的货物卖给了外国人。乾隆还亲眼看到,在江浙一带海面上,每天前来贸易的外国商船络绎不绝,而这些商船大多携带着武器,他不禁担心宁波会成为第二个澳门。于是在1757年南巡回京后,乾隆断然发布了那道著名的圣旨,并规定洋商不得直接与官府交往,而只能由“广州十三行”办理一切有关外商的交涉事宜,从而开始实行全面防范洋人、隔绝中外的闭关锁国政策。

挑战清朝封关政策,洋商驾船北上告御状就在乾隆闭关锁国的圣旨发布后不久,一起由英国东印度公司挑起的讼案,又进一步坚定了乾隆皇帝的决心,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洪任辉事件”。

英国人洪任辉,原名詹姆士·弗林特,当时是东印度公司的一名翻译。

乾隆十九年(1754),东印度公司想在业务上有所突破,指示洪任辉设法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并派遣喀喇生(SamuelHarrison;时任东印度公司董事)前来,一同主持此事。

1755年,在东印度公司的指示下,洪任辉带领商船前往宁波试航,希望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当他们抵达宁波港时,受到当地官员的热烈欢迎。更令他们惊喜的是,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各种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很多。于是,在此后两年中,英国东印度公司屡屡绕开了广州口岸,派船去宁波贸易,致使粤海关关税收入锐减。两广总督等官员急忙向乾隆上奏,希望禁止洋船前往宁波贸易。本就对外商没有好感的乾隆皇帝便通知浙海关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关税手段让洋商无利可图,使他们不再来宁波贸易。不料英国东印度公司仍不断派商船前往宁波贸易。颇感无奈的乾隆只好在1757年关闭了宁波等地的口岸,只留广州一口通商。

英国东印度公司当然不愿就此罢休,指示洪任辉再往宁波试航,如达不到目的,就直接航行至天津,设法到乾隆的面前去告御状。

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辉率船携运大量枪炮军火等违禁品到达宁波,就增税之事与官员激烈争执,闽浙总督杨应琚亲赴宁波调处并奏报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国商船进入宁波,由两广总督李侍尧传谕各国商人限于广州贸易,提高舟山、宁波、厦门关税一倍,强制起卸军火、帆具上岸。

乾隆二十四年(1759),洪任辉接指示后,即于五月九日,由广州出航,佯言乘船回国。但却偷偷地直航宁波。此事为南海县知事所发觉,报告两广总督李侍尧,李通知海防同知密切注视他的行踪。五月三十日,洪任辉坐船到达定海海面时,浙江总兵罗英笏派出水师,不准他驶进宁波。洪任辉按公司的指示,北上天津,停泊在大沽海口炮台水域。当前往检查的官员登上他的海船时,他自称是英吉利国的四品官,一向在澳门、广州两地做生意,因有冤情,广东地方当局不予作主,所以前来京师鸣冤告状,把“状纸”送给直隶总督方观承,然后转呈乾隆皇帝御览。

此“状纸”内容长达七项,但主要有四点:第一,状告粤海关监督李永标纵容家人属吏敲诈勒索,征收陋规杂费68项,核银1000多两;第二,状告资元行老板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5万多两;第三,状告广州官吏不循旧例接见洋人,致使家人属吏敲诈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误外国商船正常贸易的进行。

乾隆皇帝阅后,认为“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命给事中朝诠、福州将军新柱为钦差大臣赴广东会同两广总督李侍尧查办审讯。审理结果,粤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处分,海关陋规杂费一体废除,同时重申外国商船不可赴宁波贸易。洪任辉明知违反律例,不顾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状,判罚圈禁于澳门的前山寨,圈禁期满驱逐回国;代写诉状并呈状词的四川商人刘亚匾,以触犯讼棍教诱主唆、为外夷商谋砌款罪被处死;黎光华家产也公开拍卖抵债,洪任辉供称指使告状的徽州商人汪圣仪,与任辉交结、收受英国大班银一万三百八十两,按交结外国互相买卖借贷财物例治罪,但潜逃未获。

洪任辉本人被囚禁在澳门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满后被带到黄埔乘船遣送回英国,终身不得再返回中国。其实,东印度公司可以付一笔赎金,以免去洪任辉的刑期,但东印度公司并没有这么做,可见西方殖民者的险恶。不过,洪任辉在六年里(1760年至1766年)一共赚了8500英镑,其中2000英镑是为了补偿他受囚时所承受的“苦难”。

马戛尔尼事件

乾隆57年农历10月,英国商人波朗、亚免、质臣等来广州,奉国王乔治三世命向广东总督报告说:“因前年大皇帝万寿未申祝厘,今遣使臣马戛尔尼等将由天津入贡。”总督郭世勋转奏乾隆帝,乾隆帝谕“准其所请”。

1793年6月19日,使团船队抵达广州,之后马戛尔尼一行于8月抵达北京。

9月14日(八月初十),乾隆帝正式接见使团,马戛尔尼代表英国政府向其提出了七个请求,要求签订正式条约:

1.派遣驻北京人员管理中英贸易。

2.允许英国商船至宁波、舟山及两广、天津地方收泊交易。

3.允许英国商人比照俄国之例在北京设一商馆以收贮发卖货物。

4.要求在舟山附近小海岛修建设施,作存货及商人居住。

5.允许选择广州城附近一处地方作英商居留地,并允许澳门英商自由出入广东。

6.允许英国商船出入广州与澳门水道并能减免货物课税。

7.允许英人传教至次年。

马加尔尼以书面列举请求,所有浙江、天津通商,京城设立货行,给予舟山小岛,另拨广州地方一处居住,减免广州、澳门往来各税,明定海关税则,俱不准行。马加尔尼提出开放宁波、舟山、天津等地为商埠,由于上述请求涉及割地和免税,因此清政府严正拒绝。

政策表现

限制商品出口

清代,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不用说那些饮誉遐途的传统商品,即是“内地贱菲无足轻重之物,载至番境,皆同珍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艺,以及女红针线,皆洋船行销,岁收诸岛银钱货物百十万入我中土”。然而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以“江浙等省丝价日昂”,“不无私贩出洋之弊”为由,下令沿海各地严禁丝及丝织品出口,规定“侥有违例出洋,每丝一百斤发边卫充军;不及一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栅号一月,杖一百,为从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尽入宫。其失察之文武各官,照失察米石出洋之例,分别议处”。同年,又规定,因为“绸缎等物总由丝觔所成,自应一体察禁”。这一愚蠢而苛刻的禁运政策实施五年后,“不特丝价依然昂贵,未见平减,且遇值蚕事收成稍薄,其价较前更昂”,于是被迫“开禁”但仍只许被批准出海之商船,各配搭土丝及二三蚕丝若干,限额出口,“而头蚕湖丝,绸匹等工页,仍严行查禁”,其绸缎纱罗及丝棉等项,照旧禁止气清廷禁止传统的丝绸出海,使“内地贩洋商船亦多停驾不开”,直接打击了民间航海贸易事业的正常发展。

对出海船只的限制

直至15世纪末叶,中国远洋海船尚居世界航业界前茅。但从16世纪开始,在明清两代政府的人为压制下,中国出海船只在技术与质量上就走上了相对落后的道路。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规定不许打造双檐大船。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禁”时又规定,“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举首者,官革职,兵民杖一百。”至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虽允许打造双榄船,但又限定“其梁头不得过一丈人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若“其有梁头过限,并多带人数,诡名顶替,以及讯口盘查不实卖行者,罪名处分皆照渔船加一等“。此外,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还曾规定,严禁“内地商人在外国打造船只气违者严加治罪”。这些清规戒律,使中国木帆船制造业发生了历史性的大逆转。而与之同期,西方的造船行业却在本国政府的全力支持与先进科技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西班牙,早在16世纪初就拥有1000艘欧洲标准的商船17世纪中叶以前的荷兰,被誉为“海上马车夫”的造船业跃占世界首位。而此后迅速崛起的英帝国,则更以其一支多得数不清的舰船队,在世界各大洋横冲直撞,锐意扩张。在船体结构方面,欧洲的“夹板船”,异军突起。这种船“用板两层”,“厚径尺,横木驾隔,必用铁板两旁夹之,船板上复用铜铅板遍铺”,其坚固程度比当时受掣于官方而无法发展的中国木船高出许多。同时在帆装设备方面,欧洲也融合了传统横帆与阿拉伯三角帆的优点,创造出既有强大采风驱动力,又能在各处风向下使用的“克拉维尔”帆,以后又制造出著名的飞箭式多檐大型远洋快速帆船。特别值得指出的是,18世纪中叶英国工业革命后,随着以钢铁为船壳,以蒸汽机为动力的轮船的问世,世界航海业揭开了划时代的新页。在这种东西方航海力量此消彼长的强烈对比下,尽管在鸦片战争前,中国的中小型传统术帆船在总数量与总吨位上仍有相当的实力,并与明代相比还有所发展,但是站在整个世界航运界来观察问题,这种“实力”或“发展”已成了“明日黄花”。在19世纪50年代的西方人心目中,中国帆船的构造与装备,再也不是几个世纪之前那种令人叹为观止的惊世杰作,而只能是“极为落后”的过时货色了。造船历来是航海的基础,清政府对造船业的种种禁令,无异于对航海业发展的釜底抽薪。

限制出海船只携带武器

清王朝在限制航海工具的同时,还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严禁中国出海商船携带武器。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又重申:“沿海各省出洋商船,炮械军器概行禁止携带,如地官不严查禁止,致商船仍行私带者,照失察鸟枪例罚俸一年。”雍正六年(1728年),虽有所放宽,但仍规定“鸟枪不得过八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火药不得过二十斤”。雍正八年(1730年)又放宽到每船带炮不得过二门,火药不得过三十斤。正当清王朝竟力禁限中国商船携带武器之时,欧洲各国的殖民主义海盗船队却在本国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以有组织的暴力向东方水域扑来。那些仅有“轻微的防卫的”中国帆船一旦在海上遇到以“火与剑”武装起来的西方舰船,除了束手待毙,坐遭行劫外,别无选择当因此,正如一位西方海盗船长消烈所供称的,连“一只帆船上的小艇都可以毫无困难地对它进行抢劫”。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之所以能接二连三地公然#训令公司总督,“应用武力来加以防止”中国在南洋的航业优势,正在于看透了清政府作茧自缚政策的极端愚昧与腐败。由于中国的“和平”商船队在海洋上迭遭焚劫,清政府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才如梦初醒,意识到“商船出洋携带炮位,原为海面御盗之用。不特各国来广贸易商船,未便禁止,即内地出口商船,概行不准携带炮位,倘通海面匪船行劫,临时不能抵御,岂有束手待毙之理?况在洋行劫者,不独内地匪徒,想各国夷匪亦有纠约为盗,携带炮位出没海洋,为行旅之害。而内地出洋商船无炮位抵御,该商好不保护货物,亦各爱情自命,若拘泥禁止,何以卫商旅而御盗劫?”接着,嘉庆七年(1802年)宣布允许“出海贸易船只”,“携带炮位”,但仍必须“分别梁头丈尺”以定多寡。清廷这些上谕颁发之期,中国沿海与南洋、东洋水域的制海权早就尽操于西方殖民舰队之手。严禁虽缓,但为时已晚,中国木帆船航业的萧条与挨打再也无法挽回。

海禁后果

清朝政府对外贸易的限制政策对于维护封建统治起过一定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却使中国失掉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性,使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滋长起来的进步的手工业生产,得不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马克思在1853年为《纽约每日论坛报》写的《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接受了英国商人关于中国“闭关锁国”的观点。这一观点于20世纪50年代纳入了当时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写入了教科书。于是,在大多数大陆中国人头脑中形成了一个“常识”:明清时代“闭关锁国”,“闭关锁国”是造成中国历史上由先进转为落后,以至近代长期挨打的重要原因。就是有学者不同意这一观点也立即被主流意识形态淹没。

第一次鸦片战争

鸦片战争的起因:

一、受中国传统经济体制和清政府闭关政策的影响,英国对华贸易一直处于严重的逆差,不利于英国工业革命的资金积累。

二、英国商人借助鸦片贸易取得大量利润,而伤害中国的财政和社会稳定,清政府不得不派林则徐去禁烟。

三、长期中英就贸易问题交涉未果,一些英国商人不断地对政府施加压力,鼓吹对中国采取武装侵略政策。

四、林则徐禁烟过程中,清帝下令把英国商船全部驱逐出境,断绝中英贸易关系。这个作法激化了中英矛盾,给英国殖民者入侵中国提供了借口。1840年6月,英国发动了对华战争。清政府无抵抗之力,在英军逼近天津的时候,便试图通过“磨难”政策来拖延时间,在广州同英方举行谈判。在谈判中,英方提出高额鸦片赔款、开放三处口岸和割让海岛的要求。中方虽表示妥协,但不能完全接受。1841年1月底英军先攻占沙角炮台,后强占香港岛。1月27日,无可奈何的清政府对英宣战。然而,在清军完成调集之前,英军迅速占领了广州,随后沿海岸北上,在一年的时间里接连攻克清军守城,直逼南京城下。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代表耆英在英国军舰上同英方代表签订了《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鸦片战争给中国历史进程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战争的失败归咎于落后的体制、腐败的清朝统治、闭关自守的对外政策和错误的战争对策。战争的结果使中国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被迫向西方打开大门。

第二次鸦片战争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起因:

一、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由于中国仍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外国商品依然难以进入中国。

二、清政府仍然坚持闭关政策的作法。

三、列强以修约为名,要求开放中国沿海各口岸及内地各城市,准许外国人自由出入进行贸易,以及准许外国使节常驻北京。对此清政府无法接受。于是,英法两国分别为发动战争制造了借口,一是亚罗号商船事件,一是法国传教士被处死的事件。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采用了时战时和的对策。1858年战败后同英法等国签订了《天津条约》,接受了外国公使驻京等一系列要求,商定一年后在北京正式交换条约批准书。1859年来华交换批准书的英法代表试图率舰闯进大沽口,被清军击退。这次胜利使清政府盲目乐观。1860年7月,英法联军的大批舰只集结在大沽口外,但清政府竟以为对方是求和而来。英法联军趁机在北塘登陆,攻占大沽和天津。英法联军继而攻入北京。清政府同英法代表分别签订了《北京条约》。在这次战争中,清政府的态度时强时软。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虽然清朝统治到此时已经显著衰弱,但统治者决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外敌入侵不仅威胁到中国领土完整和经济利益,而且直接伤害了大清统治者的尊严。所以,咸丰皇帝总想把外国人拒之京都之外,越远越好。另一方面,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清朝统治者害怕列强,尽量避免得罪洋人。这种双重性导致其政策上的机会主义和最终的失败。《北京条约》的签订最终决定了清政府闭关政策的破产。

争议

中国曾实行孤立主义长达四百多年。明朝在明成祖至明宣宗的郑和下西洋(1405-1433)后,实施海禁,并在北方修建明长城,是明朝锁国的象征,也因此中国的整体国力及发展落后予西方国家。

1723年(雍正元年),因与罗马教廷间有关中国礼仪之争的白热化,清政府开始禁教,不许外国传教士进入中国国内传教,被视为锁国的一部分。到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一道圣旨从京城传到沿海各省,下令除广州一地外,停止厦门、宁波等港口的对外贸易,这就是所谓的“一口通商”政策。

中国清代前期实行了“闭关自守”或“闭关锁国”政策的观点源于当时试图向中国推销其商品(特别是鸦片)的英国商人,马克思曾在他的文章中接受了这一观点,后来这一观点于20世纪50年代纳入了当时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写入了教科书,并且形成了一个观点认为“明清时代闭关锁国”。从“海禁”、“一口通商”和其他限制性政策这三个方面看,即使是明清官方的政策也不是长期“闭关锁国”,从相关政策执行中实际的微观行为和宏观效果上看,同样不是如此。另外,明清两代,明朝虽然在明前期至隆庆开关时期近乎全面海禁,但仍然在十六世纪中期隆庆开关时开放了漳州月港一处口岸。明代禁海时期约占75%,开海时期约占25%。在鸦片战争前的清代,禁海时期约占15%,开海时期约占85%。

尽管明朝在明末失去了对海上贸易的控制,但海上贸易仍持续发展,郑氏集团的规模为此提供了充分证明。当时不仅日本、葡萄牙和西班牙人穿上了中国丝绸,而且东南亚土著、墨西哥印第安人和黑人也都普遍穿着中国的丝绸与棉布服装。自康熙开海后,海上贸易量仍然保持着持续增长,康熙开海后的清代对海上贸易的监管较前代有效得多,相对于未进入官方视野的“走私贸易”,“合法贸易”的比例有所提高,这一时期海上贸易数量亦有持续增长的趋势,无论进出口商船和吨位数量,主要商品数量和种类,主要贸易对像国的贸易量,白银流入量,进出口总值以及海关税收,都体现了海上贸易的增长。

闭关锁国实际上是西方侵略者强加在清朝头上的贬词,反映西方国家不顾事实反诬清朝排外,就算是当时的西方各国的口岸也只容许本国船只进出,本国的进口货物只容许本国船或原产国船装运,并称之为“保护政策”,但又强迫其他国家洞开国门,任由他们自由离去和垄断,是双重标准的做法。

乾隆年间英国使臣马戛尔尼曾经向清朝提出六项要求,乾隆帝随之覆书批驳英国使臣的要求,虽然信中表现出妄自尊大的一面,但一些人往往断章独引“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这句话证明清朝“闭关锁国”,对英国侵犯中国领土完整及关税自主的六项要求避而不谈。另外,清廷限制英国只能在广州一口通商,是为了防止澳门被霸占的情况重演,一些国家仍然可到四口通商。美国东亚史学家欧立德指出,乾隆不仅熟悉西方地理,同时也清楚欧洲法、俄两国内部的情势,他认为乾隆是故意展现他对远方的英国感到兴致缺缺,因为在当时清朝整体来说是一个和平且富有的国家,乾隆皇帝一方面年事已高,心有余而力不足,此外似乎也没有迫切的需要去了解西方。清朝政府也认识到英国在印度与广州的势力,只是受限于不同语言的信息在中译上的整合有困难,以及清朝边疆政策较为分权化的限制等等,因此清朝对英国的认识仍属有限,但并非如过去所想的对外界一无所知。

鸦片战争前美国和英国两个航海大国的船舶总吨位的总和一度逊于清朝,当时中国沿海商船总数约在9,000至将近10,000艘之间,约有150万吨。加上其他种类的船舶,全国总有大小江海船舶20多万艘,共计400多万吨。而在1814年,英国全国有大小21,500多艘船,共240万吨;美国在1809年全国有船舶13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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