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证-抗日时期用于身份管理的证件

“良民证”是日军侵华期间,为避免社会流民、所谓匪盗及抗战人士等对日军活动的破坏、干扰,确保占领区的安全,并用于表示占领区人民对“大日本帝国”效忠的一种身份证明证件,也称“身分(份)证明书”,15岁以上的人均需领取。良民证是日本侵略者对中国百姓的一种居民身份管理。

抗战胜利后,“良民证”被中国民众看成了耻辱的证明,大部分都被销毁了,民间极少留存。

香港台湾

良民证是证明持证人没有犯罪纪录的证件。在中国台湾,官方称为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在中国香港则称为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在中国香港,良民证的作用是证明当事人从来没有刑事犯罪纪录,用途纯粹是为了到-某些国家旅游、移民或留学之用。至于申请职位或者专业学会会籍等,并非申请香港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的充足理由。因为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的申请是关系到个人资料-个人隐私,所以是要当事人亲身办理的。在香港,从前是到九龙旺角弥敦道工业贸易署大楼申请。现在,当事人是要亲身到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4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申请办理。

抗战时期

良民证是日本政权对中国老百姓的身份管理制度,日本人为了占领区的安全,进行了工程浩大的居民身份管 理,为每一位公民发放良民证。从这份良民证可知,且不论日伪对中国百姓的暴行,光从良民证上注意事项可知:凡十五岁以上的中国百姓都要自备照片认领良民证。

照相对于在当时社会生产力条件下的中国百姓来说,是何等的奢侈。

太仓县民国28年(1939年)伪政府颁发的良民证 也有的地方直接叫作身分证明书.

以下这本良民证的发证日期是民国30年,也就是1941年,正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中国时期,在旧中国,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多数没有名字,夫家的姓加上娘家的姓就是本人的名字了。看此证我们知道那时汉沽的社会治安直接属唐山警务段管辖,总负责人是日本侵略者“角川目兼藏”,这身份证有他的指纹,这证明当时日本侵略者处心积虑的维护他们的统治,使这位角川目兼藏得要按多少万次手印。

也有的良民证是由维持会 保长甲长分发,上面日文和中文并用,并有日军华北司令部的大印,这张就是。这是日本人侵略中国的罪证之一。

记载

据太原市档案局馆编《民族危机》记载:

“为确保占领区的安全,日军在太原市内,进行户口大清查,换发居民证,并让居民佩带良民证。只有持有良民证的以工和居民才可以出入城门。”

据江门市新会区档案馆藏载《四邑民国日报》1941年1月21日,第二版:

“检查良民证不符,十余人惨被斩首(194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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