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柳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集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转用的实施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审批、报批、修订工作。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设计指导。统筹全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开展市区村庄规划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参与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收回管理。拟订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收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指导、协调、监督各城区(开发区)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承办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十三)根据详细规划制定全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组织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研究和用地范围核定等工作,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统筹实施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各城区和镇的规划许可工作。

(十四)组织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以及交通组织等各类专项规划和规划研究的编制工作。统筹协调各类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统筹指导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统筹全市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展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城市景观三维模型的管理维护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采矿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六)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指导县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和地图管理。负责统筹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和拟订市本级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与查处违法建设,负责市本级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统筹指导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八)根据授权,对县区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信息案件。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县区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政策落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二)与城区政府有关职责分工下列城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由城区政府负责:

1.承担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管理,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负责拟订本辖区工矿仓储用地供地方案并上报审批。负责本辖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事项的审核和上报审批。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巡查和动态监测,对闲置土地依法开展处置。

2.负责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并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负责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承办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争议调处工作。

3.负责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调查,根据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承担征地拆迁“两公告一登记”工作,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收取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并落实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办理征地拆迁责令交地、信息公开及信访事项。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的前期调查和征求农村集体意见的“三书一表”等相关材料汇总组卷工作。

4.负责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群测群防、监测报告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5.负责由城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负责辖区范围内矿山储量动态监测项目的实施,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初审,监督地质资料汇交。负责辖区市级审批采矿权前期项目选址、公示,储量规模小型页岩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矿山闭坑的储量评审、备案、审批及发布注销公告。

6.负责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巡查和动态监测。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测绘活动,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查处本辖区范围内测绘违法案件。

7.负责个人自建住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负责工业园区内工业、仓储、科研类项目规划总平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负责上述事项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相应的违法建设认定。开展辖区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初步审查和上报。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大型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督查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承担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以及基建维修等后勤服务工作。

(二)综合科。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成果发布,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负责拟订市本级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有关制度和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市本级系统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评价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全局法治建设。牵头草拟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的综合性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全局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执法决定、业务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制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听证、复议、诉讼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代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审批申请,出具行政审批决定及核发行政许可证件。负责指导县区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所有者权益科。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工作。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开展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组织拟订土地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储备政策。组织开展土地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指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组织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存量土地盘活工作和土地供后监管工作。负责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市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核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市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监测、评估和预警。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各类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技术标准。负责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信息化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湿地、草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监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实施,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用途管制政策。

(十)城乡规划编制科。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城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色彩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城市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工作。统筹协调各类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图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市规划委员会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研究和设计工作。

(十一)乡镇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编制市区各镇的国土空间规划,协调组织各镇规划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市本级村庄规划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指导市县村庄规划编制。统筹协调各类专项规划与镇村规划的衔接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各县重大项目选址的技术审查工作。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管理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十三)耕地保护监督科。组织拟订并实施市级耕地保护政策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地方实施耕地保护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负责组织全市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核实认定工作。负责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四)征地拆迁管理科。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收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等补偿安置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拟订、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核。负责开展征地前期工作的审核。负责年度征地拆迁目标任务的下达、资金审核、考核数据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征地拆迁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征地拆迁信访的办理及复查复核工作。

(十五)建设用地报批科。承办需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负责县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审核、汇总报批,指导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十六)建设项目规划科。负责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技术审查,根据规划拟订全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组织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研究和用地范围核定等工作。组织或参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等专项规划和规划研究的编制工作。协调推进重点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和规划实施工作。

(十七)市政交通规划科。组织或参与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组织等专项规划和规划研究的编制工作。参与全市市政、交通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组织相应的技术审查和专家咨询,提出审查意见。参与重大市政、交通工程的可行性论证和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十八)建筑规划管理科。负责统筹全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以及有关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城市景观三维模型管理维护。

(十九)重点区域规划科。负责指导各城区和镇人民政府办理的规划许可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工作。重点负责组织柳江区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深化工作,参与柳江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柳江区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协助开展柳江区的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技术审查工作。

(二十)地质勘查管理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开展自治区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二十一)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拟订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措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市本级审批的矿业权出让工作,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

(二十二)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科。拟订市本级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本级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提供和指导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三)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科。负责研究和拟订市本级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负责结合项目规划实施对已供应土地履行划拨决定书或合同的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监管。参与查处违法建设,统筹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拟订和修改工作。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十四)执法监察科。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拟订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并指导实施。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协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业务培训。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汇总分析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县区的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十五)财务科。负责市本级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缴入库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及相关信息公开。参与有关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拟订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局机关及集中核算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和财政财务事项管理工作。

(二十六)人事科。承担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社保缴存、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等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拟订有关干部职工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社保缴存、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离退休党员管理工作。

柳东新区分局。负责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柳东新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

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负责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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